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对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及罚款266万美元,因其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有关期间)未能遵守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AML/CFT)及其他监管要求。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浙商未能设立有效的持续监控系统来检测及评估客户账户中的可疑交易模式,导致其未能发现相关期间内在三个客户账户中发生的23,370笔自我匹配交易中的大多数。
此外,证监会发现,两名客户账户的存款金额与他们申报的财务状况不符。尽管浙商声称已向客户进行查询,但并未保留此类查询的记录。
证监会认为,浙商的制度及监控不充分及无效,且浙商未能确保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条例》、《反洗钱指引》及《操守准则》。
在决定对浙商作出纪律处分时,证监会已考虑到以下因素:
- 浙商未能认真监控其客户的活动,也未能建立充分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系统和控制措施,其行为严重违反市场规律,可能损害公众信心和市场诚信;
- 需要向市场发出强烈的威慑信息,表明此类失败是不可接受的;
- 浙商在解决香港证监会疑虑方面的合作,包括其同意聘请独立审查人员审查其内部控制;以及
- 除此以外,浙商的纪律记录非常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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